人身保护令申请

人身保护令申请
朱欣正
律师
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

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,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,认为申请人遭受 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,可以依法作出人 身安全保护令。 前款所称“相关证据”包括: (一)当事人的陈述; (二)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、行政处罚决定书; (三)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、讯问笔录、询问笔录、接警记录、报警回执等; (四)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; (五)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; (六)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、短信、即时通讯信 息、电子邮件等; (七)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; (八)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、民政部门、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、 妇女联合会、残疾人联合会、未成年人保护组织、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、救助 管理机构、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、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; (九)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、邻居等其 他证人证言; (十)伤情鉴定意见; (十一)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 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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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06-17 15:52: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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